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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股权之争的启示:公司创始人如何做好股权顶层设计
作者:华翊咨询 李宏凯

【华翊股权咨询】浙江省专业从事股权激励咨询的机构,专注于团队股权激励、合伙人股权激励、经销商股权激励,涉及顶层设计、股权方案设计、股权管控机制设计、法律风险预防机制设计等,十多年方案设计、落地咨询经验,迄今已为300余家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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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成立于1984年5月,其创始人为王石,长期以来,王石及其管理团队一直实际控制和经营着万科。其第一大股东原为位于香港的央企华润集团,持股比例15.08%,王石及其团队持股不足5%。由于华润与王石及其管理团队存在默契,王石及其管理团队尽管持股比例很小,但也相安无事,管理层一一直实际控制着万科。但由于其股权的高度分散,公司本质上没有实际控制人,引来了 “野蛮人”的“敲门”,第一次为1994年的 “君万之争”,最近一次为“宝万之争”,截止到2016年7月,宝能系共持有万科近25%的股份,占据第一大股东宝座。本次股权之争为万科史上最大危机,已经严重威胁到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类似万科这样的股权分散的企业并非特列,据《时代周报》统计,仅a股就有包括万科在内的37家上市公司存在股权分散的问题,创始人团队持有股份比例很小。对于更多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司如果开放股权进行融资或者对员工实行股权激励,在创始人股份比例逐步降低的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如何确保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封闭”还是“开放”股权

要控制公司,控股肯定是最简单但又最有效的法子。我国的民营企业大多都是从小工厂、小店铺打拼出来的,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基本没有依靠“外力(外部投资机构等)”,因此都对企业完全控股(67%以上)或绝对控股(51%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占有100%股份。在宝万事件发生后,华翊在相关新闻报道上看到,一些企业家谈及对该事件的看法时,得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心得,进而拒绝企业股权架构的进一步开放,在公司治理、股改甚至上市等工作上停滞。

但是,时代已经改变,任何一个新的产业不会留给企业如过去那样长的时间去“慢慢耕耘”,企业需要通过股权去链接各种资源、达成各种合作,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施蒂格勒总结,“在美国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是完全依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作为民营企业,也需要相时而变,顺势而变,跟住时代步伐,通过释放股份来实现融人(尤其是合伙人)、融资、融资源。

那么民营企业在开放股权的过程当中,在引进外部投资者(a轮、b轮、c轮、……)或者进行股权激励的过程当中,创始人持股比例毫无疑问会逐步稀释(可能会低于2/3或者低于50%),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仍然能够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呢?

顶层设计——创始人如何控制公司

创始人想要在不控股的情况下实现对企业的控制,驾驭资本而非被资本驾驭,首先在引入资本或股权激励之前,需要未雨绸缪,早作准备,做好企业股权的顶层设计(控制权设计)。通常而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小股掌大权”:

1、股份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分离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同股不同权”,创始人可以要求投资者或者股权激励对象让渡其所持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表决权,实现表决权和分红权分离,从而既满足资本逐利本性,又能够继续实现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从而通过较少的股份争取获得更大的投票权。

2、通过一致行动人计划提高创始人的控制能力

“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投票表决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

3、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引入(杠杆持股,以小搏大)

有限合伙通过让核心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从而控制整个有限合伙公司,然后通过有限合伙公司控制公司股权。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管理,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以绿地集团为例,其采用一层又一层的有限合伙,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控制约190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

绿地集团股权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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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上海格林兰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绿地集团29.09%的股份;(2)格林兰投资为绿地管理层直接控制,是其核心利益的体现,其法定代表人正是绿地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玉良。

4、ab股(牛卡计划)

所谓ab股,即将企业股票分为两种不同类型,创始股东与投资人持有不同类型的股票。比如,我们将创始股东持有的股票称为“b类股票”,投资人持有的为“a类股票”。a类股票与b类股票的基本权利一致,但在以下三方面有区别:

(1)持有主体:a类股票主要由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类股票主要由创业团队持有

(2)投票权:设定不同的投票权。比如,每股a类股票可以设定为1个投票权,每股b类股票设定为10个投票权(1:10的投票权比例是美股比较常见的)

(3)转换权:a类股票无法转换为b类股票。b类股票一经转让即自动转换成a类股票。

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出让股权对接利用外部资源,另一方面通过两级分化的投票权设计,实现创业者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亦可以防止恶意收购。 

案例:百度、京东、facebook

(1)京东刘强东

按照京东的 ab 股规则,上市前刘强东所持股票属于 b 类普通股,其 1 股拥有 20 票的投票权,而除刘强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票属于 a 类普通股,其 1 股只有 1 票的投票权。那么据此计算,刘强东虽然持股比例仅有 23.67%,但其投票权比例却高达 86.12%。按照投票权来算,刘强东拥有对京东的绝对控制权。这是上市前的情况,上市后的 ipo 招股书显示,刘强东的持有京东 18.8% 的股份,投票权则超过 50%。

(2)百度李彦宏

李彦宏夫妇持有的股票属于 b 类普通股,其 1 股拥有 10 票的投票权,所以即使李彦宏夫妇的股权只有 20% 多,但是投票权却超过 60%,仍然牢牢掌控着百度。

(3)facebook扎克伯格

facebook 在成立之初就设立了双层股权的结构,扎克伯格持有超级投票权 b 股(题外话:作为技术宅的扎克伯格其实刚开始并不太懂这些,还是当初创立 facebook 的伙伴肖恩帕克帮扎克伯格设计的这种架构)。facebook ipo时,其招股书显示,扎克伯格拥有 533801850 股 b 类普通股,占比 28.4%,但其通过与股东之间协议拥有 56.9% 的投票权,也就是说,一些股东和扎克伯格达成了投票协议,同意扎克伯格代表他们的股份投票。

ab股的局限性:

(1)不适合国内市场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美国资本市场,遵循“同股同权”的国内a股市场与香港资本市场很难有直接适用的空间。计划在香港上市的阿里巴巴无法直接适用双层股权结构。

(2)“明星”企业才适合

由于会摊薄投资人的投票权,采用双层股权结构不会是每个创业企业的自由选择,尤其不适用于缺乏业绩与光鲜履历的初创企业。从实践看,采用该制度的主要是“皇帝女儿不愁嫁”、处于卖方市场的明星企业。

(3)两级分化投票权制度安排会有例外

对于影响到其他股东核心利益的条款,尤其是公司融资、清算、回购、解散等核心经济利益条款,通常会作为双层股权结构下区分投票权安排的例外。

5、合伙人制度

以阿里巴巴为代表,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规定合伙人团队有权提名多少个董事,而且往往超过董事会的半数,使合伙人团队实际上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

在阿里巴巴跑马圈地打造电商平台、互联网金融与大数据等生态平台的过程中,在淘宝网与ebay的惨烈对决中,在创始团队向雅虎的赎身过程中……阿里巴巴都没离开过巨量资本的支持。与此对应的结果是,截至上市完成时,软银持有阿里32.4%的股权,雅虎持有16.3%股权,以马云为首的合伙人团队凑一块只持有约13%股权。合伙人团队是货真价实的小股东。

根据阿里巴巴上市招股书,(1)通过合伙人制度(“lakesidepartners”), 合伙人团队可以提名阿里巴巴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在股权分散、董事会主导的上市公司,控制了董事会,控制公司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2)软银把不低于阿里巴巴30%普通股的投票权委托给了马云与蔡崇信行使。通过董事会控制与股东会控制双保险,合伙人团队加强了对阿里巴巴的控制。

结语

公司要发展壮大,开放股权是必然的趋势,这是时代的潮流。开放股权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思维僵化。开放股权,关键是要有顶层思维,未雨绸缪,做好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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